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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023(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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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xx市棋类协会(简称为棋协)。

  第二条市棋协是在xx市体委领导下的全市棋类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其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关心、支持、热爱、懂行的棋界人士自愿组成,是一个百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棋协的宗旨是遵守、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对棋类事业的方针,广泛团体全市棋界人士和棋类爱好者,努力发展我市棋艺事业,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普及棋类活动,促使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棋艺水平的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市棋协接受xx市体育总会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棋协及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xx市城东经济开发区xx市体育运动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市棋协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全市群众性棋类活动的普及工作。

  (二)在开展群众性业余棋类活动的基础上,加强业余训练的提高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运动员。

  (三)组织训练、教学方面的经验交流、棋艺讲座和学术研究,搜集整理和印发国内外的棋类资料,促进教育训练水平的提高。

  (四)不定期举办棋类骨干训练班,提高运动员的棋艺水平和裁判员的业务能力。

  (五)受上级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考核和推荐等级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工作。

  (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比赛等活动。

  (七)在上级体育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而努力地做好涉外棋类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七条市棋协设委员会制。由xx市属单位、越城区、xx县、上虞市、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的棋界人士、棋类爱好者和关心支持棋类事业的有识之士协商组成。

  第市棋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市棋协第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团成员(秘书长、副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和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委员会人选经民主协商和领导批准相结合产生,下届委员会由上届委员会协商提名。

  第十一条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全体委员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市棋协敦请热心支持棋类运动的领导同志和知名人士为本会之名誉或顾问;敦请对棋类运动有较大贡献的领导同志和企业家担任协会职务。

  第十四条市棋协、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棋协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市棋协、副主调节、秘书长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和民主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市棋协、副、秘书长任期从现在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委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市棋协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

  (二)检查全体委员大会决议和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三)提名委员以上人选,交全体委员会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市棋协的经费来源:

  (一)市体总核拨;

  (二)社会团体、有关企业、个人赞助;

  (三)利息。

  第二十一条市棋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棋协活动经费的开支由市棋协(或秘书长)会同财务部门审批支付。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市棋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委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市棋协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总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副、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终止动议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报市体总审查同意。

  第二十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体总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x年12月12日经全体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xx市体总审查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3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协会章程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在广大同学中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协助心理咨询室了解、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形式多样的心理关爱和服务,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向学生推广科学的生活、学习方式,宣扬精神文明,净化校园环境,特成立五中心理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2条 本协会是在政教处领导下,由心理咨询室直接指导和发起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3条 五中心理协会的宗旨是"完善自我,关爱同学,开拓潜能,奉献社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4条 五中心理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和各部负责制。会员实行注册制。

  第5条 五中心理协会下设心理博客管理部,秘书部、调查部、宣传部、网络信息部。

  第6条 秘书部的职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负责会员登记、注册和管理;及时对各次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

  第7条 编辑部的职责:主要负责向校刊提供稿件和资料。

  第 宣传部的职责:根据主题搜集资料,设计,策划。制作橱窗,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主要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事宜及海报,通知的发放和粘贴以及活动会场等。

  第9条 心理协会博客管理部:协助心理咨询室制作我校的心理协会博客,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搜寻有关心理健康的信息,并及时汇总和发布。

  第10条 调查部: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心理调查,测验。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11条 入会:每学年初新老会员进行注册,新会员报名后经考核方可成为正式会员进行注册。

  第12条 会员权利:

  1、 会员有建议活动内容、安排的权利。

  2、 会员有退会权,但必须事先向管理部负责人提出申请。

  3、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4、 会员有优先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

  第13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必须遵循协会的章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会员要向心理咨询室积极反映同学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碰到的心理方面的问题,并在同学中积极宣传心理健康观念。

  3、心理咨询室将为每位会员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会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

  4、会员有参加心理交流、积极汇报思想心得的义务。

  5、会员要积极配合心理咨询室的工作。

  第14条 制度

  1、会员必须按时参加协会活动,有事须向管理部负责人请假,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开除会籍。

  2、会员要服从各部负责人管理,对于布置的任务必须按要求准时完成。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15条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各部必须参加。

  第16条 加强宣传报道。

  第17条 协会的工作要与各级部、各班有机协调,加强与学生会、班委的联系。

  第1 心理协会主要的活动形式:心理沙龙、团体辅导、心理健康知识培训、讲座、个别辅导、心理档案、心理测试、心理辅导课、心理游戏等。

  第五章 评 估

  第19条 每学期末根据各部日常工作表现,对各部进行评估,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20条 每学期末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对全体成员进行评定,并评选优秀工作者。

  第六章 其 他

  第21条 入会程序: 交个人简历一份。

  第22条 本条例的一切解释权归心理咨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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