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投资兴建举办xx县xx街道xx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权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xx县xx街道xx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xx县xx街道xx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提高医院运行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xx县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杭委〔〕111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为“xx县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英文名称为“”。医院以“”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的爱心图案为院徽,以“厚德、精业、奉献、创新”为院训。
第三条 医院是xx县举办的公立医院,属性为事业单位,医院的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办医和管理,并接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医院地址:xx县xx镇路号。
第二章 宗旨使命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医院宗旨: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救死扶伤,忠诚为维护和促进xx县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六条 医院的功能定位与使命:作为县域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的龙头,承担县级综合医院应有的职能。一是为县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二是推广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三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四是与城市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五是承担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六是承担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医院的服务形式及范围:
㈠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骨科、肿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科、中医科、麻醉、检验、病理、医学影像、远程医疗等基本诊疗服务;主要从事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和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转诊。
㈡承担县域医疗卫生中心的任务,接受城市三级医院支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㈢承担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干部保健等工作,以及医疗援外、医疗扶贫、义务诊疗等公益性活动或其他指令性任务。
㈣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发展医学重点学科。与境内外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以临床为主,开展实验研究、医技研究、护理研究、医院管理研究,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
㈤承担医学院校实习生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并承担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和本县全科医师临床培训任务。
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拓展诊疗服务范围。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管理
第 医院的服务对象
㈠优先满足本县人民群众(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合作医疗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㈡为指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㈢为全县干部保健对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㈣立足,辐射周边区域需求人群,为其提供诊疗服务。
第九条 医院服务对象的管理
㈠实行主诊医生负责制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㈡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实施分级医疗、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㈢推行优化流程、预防为主的治未病式健康管理服务;
㈣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㈤实行“无假日”门诊制度,保障急诊急救工作24 小时运转;
㈥其它有利于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其他服务模式。
第十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责任
㈠有权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
㈡保有自己的健康隐私权;
㈢享有便利获得自己健康状况信息的权利;
㈣有责任提供真实的健康数据和疾病史,为医疗决策提供依据;
㈤有责任按照医院的导引和流程要求接受医疗健康管理服务;
㈥有责任为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付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付费。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十一条 医院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医院应当与其聘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医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所有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三条 以院长为代表的医院管理层岗位名额和工资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固定工资和绩效目标考核为基础的年薪制;其它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制和绩效工作制。
第十四条 医院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各职系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指标,建立以服务质量和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绩效评估体系,进行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制定科室量化考核指标,并与科室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编内、外不同对象,医院员工相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按国家制度和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医生执业行为。医疗临床一线的临床医师应购买医疗风险责任险,以规避医疗风险。医院为一线临床人员统一提供医疗风险责任险。
第十七条 医院人员实行“去行政化”管理。本县内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到医院后,按照医院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十 医院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医院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医院依法聘用、解聘、晋升、奖惩员工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二十条 医院具有法人地位,医院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立董事会、医院管理层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董事长职权、董事职权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 执行。董事会负责行使医院重大事项决策权。医院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医院顾问委员会和县外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决策提供顾问建议和专家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医院管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医院管理层负责运营管理,并按照本章程对医院实施管理。
第六章 医院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党总支部、副及院长助理等组成,逐步推行职业化。
第二十六条 由院长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医院管理层全部成员经董事会通过后聘任,任期为5年,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医院管理层是医院的执行层,负责医院内部事务的决策管理,行使医院经营管理事权。医院管理层的职能:
㈠起草医院发展规划、运行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医院内部运行架构;
㈡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营、管理医院,组织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预防保健等业务工作,实现医院经营管理目标;
㈢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医院党总支部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意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㈣保障医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质、增值。
第二十 院长的职责:
㈠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和主持医院管理层会议,对医院经营管理事务有决策和监督权;
㈡签署工作人员的聘任书,签发医院公文;
㈢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工作方案;
㈣组织实施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规范;
㈤指导和监督副院长在分管领域的管理工作;
㈥监督和检查医院管理层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各副院长的工作报告;
㈦代表医院处理对外事务;
㈧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的职责: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别分管临床医疗、医技,院感、护理,科研、教学,行政和后勤保障、干部保健等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管理层实行院务工作会议制度:
㈠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一名副院长代为主持。凡属医院管理层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需由医院管理层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㈡院长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医院管理层会议。医院管理层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医院管理层会议应对会议所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院长签发。
㈢在医院管理层会议上,成员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必须维护医院的利益,不得泄漏医院的秘密;在行使职权时,如违反医院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组成成员由院长与各专业科室学科带头人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院级行政职务的高级职称医务人员代表所占比例应当多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医院运作架构:医院设院办、党办、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院感科、保健科、财务科、审计科、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医保办、客患服务部、保卫科等职能科,开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科、康复科、理疗科、急诊医学科、感染科、麻醉科等14个临床科室和药剂、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超声、心电图、内窥镜诊疗、病理、高压氧治疗、消毒供应、健康体检等12个医技辅助科室。
第三十三条 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医疗教学、学术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
㈠财政投入;
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㈢社会各界的捐赠;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医院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医院建立责任会计和管理会计制度,形成总会计师制度的管理体系。财务科设立责任会计,负责全院各科室经济核算工作,直接对总会计师负责。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师职责:
㈠总会计师负责开展下列业务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㈡负责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㈢协助院长对医院的业务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第八章 党群组织
第三十 医院建立中国党基层组织。医院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任免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干部选拔任免的程序决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党组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㈠按照党章规定,保障和监督、支持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
㈡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㈢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卫生文化、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㈣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医院党员干部的职务和执业行为;
㈤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编制的财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县财政局。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终财务报告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医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医院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县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完成宗旨、转制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医院终止动议须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医院终止前,须在县卫生行政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医院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董事会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医院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县批准通过,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科工办、绵阳市、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共建与联合办学的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开放合作办学、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xx省的指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共建与联合办学及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推动区域产学研用相结合,其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知识经济社会教育、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潮流,按照“主导、自愿合作、开放共享、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充分发挥联盟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绵阳)科技城建设服务。以开放为前提,以共享为基础,以服务求支持,以共赢为目的,探索促进高等教育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董事会成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xx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断创新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撑区域产学研联盟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释放合作潜能、拓展合作空间,将联盟打造成为支撑成员单位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试验区。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省批准,由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工办、绵阳市、xx科技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若干人。xx省分管教育的副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绵阳市、xx省国防工办主任、xx科技大学任常务副董事长,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 常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全面落实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决议的协调、组织、督导、执行机构,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协调处理董事会相关事宜,并向常务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董事会工作规划和改革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长推荐,由常务董事会任命,并通报董事会全体组成成员。根据需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下设分委员会,如规划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等。各分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分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报常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在xx科技大学设办公室作为为董事会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系、秘书和会务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收集董事会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主任由xx科技大学依据干部管理办法任命、兼职副主任由常务董事会组成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指导、审议xx科技大学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办学特色与定位、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如何适应董事会成员单位的战略发展需要等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学校与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区域产学研联盟单位的合作与共赢。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董事会成员单位间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资源共享和公共平台与设施共享。负责组织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联合对外集聚资源、联合培养人才、联合申报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共同提升品牌声誉、共享与交换各种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学校、董事会成员、省市等战略发展需要,召集组织高水平专家委员会,召开教育、科技、产业论坛,提供科学决策咨询和顾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单位以自身特色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包括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在学校冠名设立奖学金等形式。董事单位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xx科技大学为外聘兼职教师和指导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十 xx科技大学对各董事单位职工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给予全方位的指导。
第十九条 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优先优惠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按知识产权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等。
第二十条 xx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董事单位成员入园进行科技成果孵化、产品开发等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技术)等,同等条件下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优先、优惠进行推广、应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委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x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暂行规定》的规定,由投资兴建举XX幼儿园董事会。
第二章 组 织
第二条 本幼儿园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幼儿园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3名。
第四条 每届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由承办方产生。首届董事会由承办方出资人推荐,以后每届董事会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新增董事由董事 会推荐,提交董事会认可,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在董事会工作时,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 权
第六条 幼儿园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与解聘执行园长。
2、审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3、决定幼儿园经营计划和方案,包括经费等筹集方案。
4、审议幼儿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6、拟订幼儿园解散、终止的方案。
7、管理幼儿园的资金与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儿园财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9、决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儿园的组织章程。
11、审议幼儿园办学质量和园长、教职工的考核奖励。
12、决定幼儿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 董事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审议董事会的工作,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投票结果为赞成票与反对票均等,则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须对议事进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曾表明异议的董事,有权要求该会议记录中作出其在表决过程中表明异议的记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幼儿园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XX幼儿园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园董事会议事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XX幼儿园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由、等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年(或长期)。
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
2、
3、
……。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万元(其中人口股万元,农龄股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等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等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
月和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本社董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六十六条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乡镇(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
第六十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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