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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023(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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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管理学院戏曲协会。

  第二条 本社性质:戏曲文化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社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民族传统艺术。

  第四条 本社接受校团委,外语系团总支的领导和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五条 组织社员对民族戏曲文化进行认识与研究及在此基础上面向全校开展文艺,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与第五条内容相关的其它合法活动。

  第三章 社员

  第七条

  (1)具有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的学籍;

  (2)承认本社团章程;

  (3)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社员费。

  第 社员入社程序

  (1)提出入社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

  (3)由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发给社员证及本社会徽。

  第九条 社员有以下权利:

  (1)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5)向本社团推荐社员的权利;

  (6)请求本社团维护其合法利益,帮助和解决在本社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7)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条 社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团的章程,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

  (3)参与本社团的活动,完成社团的任务,宣传社团的宗旨,维护社团的声誉;

  (4)主动向社团提供各种信息,意见和建议,协助并监督组织活动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本社团实行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社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职责如下: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本社执行机构(即常务理事会)

  (3) 审计本社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社员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对到会社员负责。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六条 社员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开展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社员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3) 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4) 向社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

  (2)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3)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4) 有参与学生工作一年以上经验。

  第十九条 本社社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由本社社员大会决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社社长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社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2) 检查社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社社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在社员大会及其他相应的会议上发言,汇报工作

  (5) 执行社员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本社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协助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4)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责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外联

  (4) 要核准活动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有关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建立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部将相关内容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社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换届或重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社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具体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二十 对本社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团委,学生会,校社联,本社团的执行机构或10名以上本社团成员联合提出,并交经本社社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7日内报团委及社联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拟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社终止协议须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挂靠院系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社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幕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委的监督下,照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 x年11月 4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学院戏曲协会社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xx科普协会(简称:科普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是由一批对科学文化和技术普及工作有一定兴趣及能力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是以“科技创新、励志图强、全面发展、面向社会”为宗旨,为我院广大科技爱好者提供一个结交好友、交流创意的平台,且能提高其动手能力和参与水平,本协会以科技创新的学术氛围为目的、以推广科技知识为理念,在本学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学生的科学知识和鉴别真假的能力。并大力加强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培养创新意识,着力提高本学院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加我院xx大学生的科普意识,提高我院xx大学生的科普文化素质为出发点着重点。

  第四条: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活动方针:立足职院、面向社会、服务职院、面向未来。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在学院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普及法》, 用科学的态度看待分析事物,共建和谐学院。

  第七条:本协会以组织学生参加科普活动为中心,并开展相应的讲座、 讨论会、科普竞赛等活动。具体活动如下:

  1、在学院以科普展览、出版科普墙报、进行科普知识宣传、科普讲座、 科普常见知识竞赛等活动;

  2、邀请有经验的老师和教授开设科普讲座并进行辅导;

  3、组织科普实践队外出锻炼。

  4、有组织地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以增强全学院学生的科技意识、提高全学院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本协会的活动场所在大学生活动中心。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以个体会员为主。

  第十条:本协会由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组成。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3、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5、提出困难和问题,请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6、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7、入会自愿,退会提交退会申请书经会长同意批准后方可生效并由会长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3、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协会工作在学院的影响。

  4、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5、积极向本协会反映群众对科普教育的意见和要求;

  6、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守本协会的机密文件;

  7、推荐新会员,并引导新会员学习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学院资助;

  2、接受单位或个人捐赠;

  3、会员会费的缴纳;

  4、拉赞助等。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资金按照“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原则,由财务部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协会经费使用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举办科普讲座及科普图片展览、出墙报、宣传科普知识或比赛所需的经费;

  2、本协会购置必需的各种器材所需经费;

  3、各种竞赛中获奖人员,优秀会干给于奖励;

  4、其他日常开支。

  第十四条:各部门有权按照本规定报销有关开支,但报销前必须向会长及财务申请,经会长盖章签字同意后,执购物到财务部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报销;

  1、开支前未事先申请或申请未经会长同意的;

  2、无或在上涂改且又无他人在场的。

  第十六条:以下开支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1、外出联系事宜未经会长同意的车费或其他费用;

  2、不是专门为协会作的开支。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节约经费的开支,共同抵制,揭发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财务部要做到总账精细,账单清晰,定期向协会全体成员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九条: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本协会在换届前必须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或的剩余数。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滥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科普委员会,科普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科普委员会大会必须在每年换届后15日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延期。其主要职权是:

  1、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问题;

  2、审议和批准本协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4、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两名,一名,副两名,统称会干,另有老师担任辅导。

  本协会的会干由全体会员推荐、协商产生,负责协调、组织、指导协会活动。会干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根据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本协会活动计划;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正副;

  4、组织开展活动;

  5、召开会员大会;

  6、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7、批准吸收或除名会员;

  8、会员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9、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会干每届任期一年。如遇特殊情况,经科普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干每月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科普委员会每周举行一次会议。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修改本章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修改本章程必须经过科普委员会讨论,商议通过后方可递交大学生联合社。

  2、经过大学生联合社同意,经院团委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

  附则:

  第二十:本章程自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民族职业技术学院xx科普协会。

协会章程20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市的食品生产及加工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xx市创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xx省xx市xx区竹子林益华大厦x栋。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向购买“服务”。

  (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制定产业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4)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

  (7)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8)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

  (9)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给予奖励。

  (10)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或建立关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11)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12)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13)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14)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15)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发生、发展路子、先进科学技术。

  (16)承办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17)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协会的品牌,发展新会员。

  (18)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上下链会员均享有会员权利和义务。会费标准:会长10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30000元/年,副会长20xx0元/年,理事8000元/年,会员3000元/年,上下链会员10000元/年。

  第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工业企业,保健食品工业企业,糖、烟、酒、水、饮料类工业企业,食品机械,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餐饮酒店类企业,食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等食品加工、贸易、销售及相关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本会。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1)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

  (2) 经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确认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会员匾牌》;

  (3) 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的活动;

  (3) 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

  (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6)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6)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匾牌),会员如果超过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有权收回会员证(会员匾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3)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集理事会须至少提前两日将理事会议议程、有关讨论、审议事项资料发给各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长侯选人必须获得20%或以上会员联合提名方可作为侯选人,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侯选人须向会员大会阐述企业和个人简历及进行竞选演说并接受会员的提问或质询,当选的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运用本会会员的现有资源,更好地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三名(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或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是会长办公会议的召集人、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1)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2)决定理事会的议程;

  (3)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以上(1)(2)项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副会长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2) 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3)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 未做过有损协会声誉、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的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秘书长的产生须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理事会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重新选举;在会长、秘书长辞职之后至新会长、新秘书长的产生之前的这段时间,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临时主持协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雇;

  (5)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设立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制度,聘请若干名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对协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出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他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列席理事会并提出有关建议(无表决权);

  (2)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3)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捐赠;

  (3)从事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4)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1)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2) 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1)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2)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行业协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三月十五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第七届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年度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本协会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 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资助;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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