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不到庭,人民则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到庭一方的陈述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一般情况下,一方不到庭,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事实,否则很难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也很难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大部分情况下会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般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时,可以直接适用缺席判决规则,仅审查原告证据和陈述,视为不到庭的一方放弃答辩群。因此如果原告出庭而被告不出庭,支持原告诉请的可能性极大。但离婚案件不同,离婚案件是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涉及当事人身份的案件,一旦做出离婚判决,不允许未出庭的一方就离婚案件申请再审,因此在审判时不能直接适用缺席判决规则,而只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