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