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有: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
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
1、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2、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3、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5、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6、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